1 调查结论
1.1 地块概况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区地块宗地二位于石家庄长安区和平路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区西南区域,项目地块西至谈固北大街、南至和平路、东至宗地一、北至宗地三,占地面积为91277.59m2。项目地块2020年以前主要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区轧钢中棒工段、钢材修磨、银亮、办公区等,主要对钢材进行轧制及钢材修磨,生产棒材。截止2022年8月底,除剩余一栋综合楼外,地块内其余生产设备及建构筑物已全部拆除,现状为闲置空地。
本项目地块目前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06分区02、06、07单元焦化厂、石钢厂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区地块宗地二目前暂无利用规划,为预留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要求,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2 污染识别结论
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收集场地现状和历史资料及相关文献,分析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标段一地块的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污染物排放和污染痕迹的可能性,初步认为可能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途径为:一轧车间中棒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粉尘及设备用油的遗撒滴漏;一轧车间中棒线冷却废水的泄露含石油烃污水,银亮车间、修磨探伤车间、退火车间及维修类车间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含重金属粉尘及设备用油的遗撒滴漏。
周边相邻企业炼铁、炼钢、白灰生产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烟尘的通过大气沉降,炼铁废水通过地下水迁移;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中粉尘及焦炉废气的沉降等产生的潜在影响,涉及的潜在污染因子包括重金属、VOCs、SVOCs、氟化物、石油烃类(石油烃)等,石钢烧结厂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含重金属(锰、钼等)、氟化物、多环芳烃(苯并[a]蒽、苯并[a]芘等)、二噁英等的含尘废气通过大气沉降途径对本项目地块造成潜在污染。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认为本地块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因此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分析检测工作,明确地块是否已受到污染。
1.3 现场采样和检测
我单位于2023年9月2日-9月6日、9月8日对项目地块进行了钻探采样,地块采用系统布点法+判断布点法共布设63个土壤监测点位,共采集266组土壤样品,另采集28组土壤平行样品。2023年9月7日对项目地块进行了地下水样品采集,共布设5口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5组地下水样品,另含1组现场平行样。
本项目采集的所有土壤(二噁英除外)和地下水样品全部由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河北百润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土壤二噁英因子由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析,目前已提供了全部检测样品的检测报告及质控报告。
化验分析过程中同时采取了实验室外部质控措施,土壤外部质控实验室为河北浦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二噁英和地下水半挥发性有机物除外),其中土壤二噁英的外控单位为杭州统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地下水半挥发有机物外控实验室为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外控样品均为送样检测,目前已提供了全部检测样品的检测报告及质控报告。
1.4 检测结果分析
根据地块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地块内测定的所有土壤样品中,有检出因子为重金属(铜、镍、铅、镉、砷、汞、钼、锰)、VOCs(二氯二氟甲烷、氯甲烷、碘甲烷、二氯甲烷、氯仿、苯、1,2-二氯乙烷、甲苯、四氯乙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2,4-三氯苯)、SVOCs(二(2-氯异丙基)醚、异佛尔酮、2,4-二氯苯酚、萘、2-甲基萘、苊、芴、菲、蒽、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荧蒽、芘、苯并[a]蒽、䓛、邻苯二甲酸二(2-二乙基己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氟化物、TPH、二噁英,各因子检测结果均未超过本项目所选用筛选值,同时项目地块内各重点关注点位中重点关注因子均已兜底。
本次地下水检测结果中超标因子为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SO42-、硝酸盐氮,均不具有挥发性,项目区域内地下水无利用规划,严禁开采利用,在不饮用的情况下对人体健康风险不存在暴露途径,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
本地块地下水调查原则上应优先利用本次开展最新检测结果评价,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地下水超标因子为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SO42-、硝酸盐氮。由于项目所在区域位于石家庄市主城区,此区域为浅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不设置地下水开采井,应停止一切地下水的取水活动,已实现市政统一供水。项目所在区域不存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以及相关的补给径流区,也不涉及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他保护区、环境敏感区等有挥发性,在不饮用的情况下对人体健康风险不存在暴露途径,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整体认为本地块地下水环境质量能满足后续地块规划用途的要求。
本地块地下水调查原则上应优先利用本次开展最新检测结果评价,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地下水超标因子为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SO42-、硝酸盐氮。由于项目所在区域位于石家庄市主城区,此区域为浅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不设置地下水开采井,应停止一切地下水的取水活动,已实现市政统一供水。项目所在区域不存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以及相关的补给径流区,也不涉及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他保护区、环境敏感区等,不存在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即浅层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地块内地下水超标因子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SO42-、硝酸盐氮不具有挥发性,在不饮用的情况下对人体健康风险不存在暴露途径,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整体认为本地块地下水环境质量能满足后续地块规划用途的要求。
1.5 地块调查结论
基于本项目地块现状,我单位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根据本项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本项目土壤监测结果均未超出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所用的筛选值,地下水部分因子如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SO42-、硝酸盐氮等监测结果超出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所用的评价值,但在不饮用的情况下对人体健康不存在暴露途径,对未来居住人群不存在健康风险,整体认为地块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本地块调查工作到该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该地块用地性质规划用途为预留用地,保守考虑,均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根据监测结果分析,本地块达到一类用地标准,因此本地块可作为预留用地安全利用。